东北传媒网讯:3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决议》中规定,同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本着依法简化、规范权利、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申请人本人的《婚育情况证明》,予以规范和简化。
针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已同步启动修订《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立法程序规定提请省人大年底前完成《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