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传媒网讯: 为探推进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利用4年时间,实施沈阜200万亩农业示范带建设工程,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解决农民增收难增收不稳的问题。为有效推动示范带建设,了解金融支持示范带建设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阜新中支深入阜彰两县开展专项调查,探索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新方式。
一、基本情况
(一)金融机构认知度不高,现阶段参与程度低。在与县域金融机构座谈交流中了解到,除农村信用社,其它金融机构对示范带建设认识不清,只知有此事,但具体怎么运作、有什么具体项目、有何种优惠措施并不了解掌握,导致参与无主要抓手,尚未制定具体支持措施,并未形成广泛参与特别是深度介入趋势。
(二)金融机构资金充裕,参与示范带建设态度积极。据了解,目前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充足,能够满足合理的信贷需求。同时,各金融机构对于支持示范带建设都表示积极支持的态度。农发行、国有银行、阜新银行意向支持范围是涉农企业及物流业,条件是借款人信用良好,有充足的抵押物和合格担保人或公司担保。农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对条件符合的农户也可放款,支持的范围相对较大。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支持范围基本涵盖了示范带建设的全部。
二、制约金融机构参与示范带建设因素分析
(一)承贷主体自有资金不足、资质较低,不符合贷款要求。示范带建设目前的贷款主体主要有种养大户、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社三大类。从调查情况看,部分经营承包者资金实力弱,流转土地后缺乏生产资金,甚至存在流转费用不足现象。专业合作社的承贷资质也参差不齐,以彰武为例,目前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社近千余家,但大部分不具备承贷资质。
(二)土地流转相关制度不完善,制约金融机构介入。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动性不强。目前政府部门尚未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未能及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导致土地流转无法有效流动。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面临法律障碍。《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即使政府向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其抵押的有效性仍有待确认。三是土地流转评估制度有待完善。由于缺乏明确的评估依据和标准,个别流转价格不尽合理。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价格已达到1200元/亩/年,土地承包者如进行一般的种植业,是否能够盈利值得商榷。
(三)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难以满足。据调查,两县地区绝大部分种养大户、土地承包者缺少有效的抵押物,其资产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有效抵押资产。如果贷款出现风险,由哪个部门来处置、如何执行、如何再流转存在操作难度。加之,土地流转期限过短(两县土地使用产权期限一般为3 年)如果抵押人在合同期内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面临抵押权到期灭失的风险,影响银行权利实现。
(四)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整体较差,不良贷款历史遗留问题严重。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走访调查,之前年度投放的保护地(大棚)及养殖业(奶牛)贷款已全部形成不良。虽然本次现代农业示范带建设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新路子,但已经产生“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恐贷心态,同时受限于目前实行贷款问责终身制制度约束,贷款准入门槛严格,要求必须满足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有效益、要有足值抵押等条件,才可以放款。
(五)农业保险发展滞后,险种单一。目前,我市12家财产保险公司仅2家开办了农业险,2013年承保金额22.2亿元,仅占全部险额的1.2%。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农业险险种不断萎缩、服务缺失,我市开办的农业险只是针对种植业,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三、相关措施建议
一是明确承贷主体,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适当延长期限,切实加大对示范带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重点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设施农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资金用途。对于政府出台财政贴息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低于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果业、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长的种植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二是及时完善土地流转相关工作。建议政府部门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发放工作,尽快确权、登记。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价格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法律制度,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允许其依法进行流转和设定担保,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三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大力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探索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贷款业务;着力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经营主体积极发放信用贷款;针对不良贷款已清偿,但不良记录未注销的贷户,如满足其他贷款条件,可适时出具“非恶意逃废债说明”,放宽门槛,继续支持。
四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信贷投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议成立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研究制定《阜新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阜新市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工作小组定期开展评比,对等级高的信用乡镇、村给予信贷优先、额度放大、利率优惠等奖励,对等级高的信用户在贷款额度、利率方面给予一定形式的优惠政策,改善信用环境,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五是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建立资金担保池。建议政府部门整合农林水、扶贫补贴资金,建立示范带建设贷款担保基金。在金融机构债权无法实现时,先通过挂牌交易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风险资金按80%的比例进行代偿,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向抵押人追偿。同时,建议政府部门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适当扩大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对示范带建设中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满足其发展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
六是发挥农业保险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建议政府部门设立政策性保险奖补基金,对因灾损失大,赔付额度高的保险公司,可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为信贷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对于农业保险项目多,保额大的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额度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其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