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传媒网讯: 3月16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第二天,我市首位获赔消费者产生。
3月16日17时50分,消费者高先生和妻子张女士在我市某大型超市购物结账时,无意中发现货台标签价格是4.00元每市斤的蒜薹,在收银台变成了4.90元。他们购买2斤,超市多收了他们1.80元。于是打电话向市消协秘书长咨询:商家是否属于欺诈?如何投诉解决?被告知这种行为是价格欺诈,建议他们先找商家协商,若协商不成再到消协投诉。按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应该获得“退一赔三、最低500”赔偿。得到这一答复后,他们找到超市经理。超市经理当场向他们赔礼道歉,并退回1.80元,赔偿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