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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成效

来源:法库传媒网

  年初以来,盘锦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省纪委和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严肃认真态度,集中精力严党纪、抓作风、反腐败,以改革精神、项目化工作方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

  深化八项规定落实和“四风”问题整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八项规定及33项实施细则,把经常性监督检查和有针对性地抽查结合起来,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了正风肃纪“五排查、五整治”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改进作风的常态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了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教育、医疗领域不正之风、低保政策落实不力和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情况,依法维护群众利益,共查处了违法违纪人员25人。持之以恒纠“四风”,年初下发了《关于建立纠正节日期间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通知》,对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等事宜操办敛财、公款大吃大喝、公款赠送节礼及党政机关违反使用公务用车规定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查处违反八项规定问题30个,处理30人。

  协调推动全市开展“严守党的纪律,规范党内生活”主题活动,使党纪条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开展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建章立制,普遍修订完善了一批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效率低下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分13人。对工作脱岗、上网玩游戏、聊天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进行查处,通报73人,对3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腐败行为零容忍,保持查办案件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调整办案思路,创新办案机制,整合了市、县、乡120人的办案资源,探索实行了联合办案、派员指导办案、协作区办案和市纪委领办、督办案件等方式,促进了案件的直查快办。通过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执法监察、暗访检查等多种渠道收集案件线索并进行筛查,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采取“快查、快结、快移”办案方式,从偏重办大案要案向“抓大不放小”转变,增强了办案的震慑力。截至6月底,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609件(次),同比增长82%,初步核实处置反映问题线索204件,同比增长42%,立案调查164件,同比增长28%,其中正处级干部3人、副处级干部4人,结案12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8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人。

  增强党风廉政教育,健全不想腐、不能腐机制。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制定下发了《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工作方案》,在“做深做细做实”上下功夫。更新改造警示教育基地,3000余名干部接受了警示教育。在结合、渗透、融入、贯穿上下功夫,精心打造廉政文化品牌,继续开展廉政文化“六进”示范点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了县区书记、纪委书记和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专题访谈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意识。在盘锦日报新开设《反腐倡廉走基层》栏目,已刊发6期。抓住农村大操大办、路边违建、清明节公车祭祀等百姓关注热点问题,在电视台刊播8期《舆情聚焦》节目,提高了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和影响力。代市委制定了《盘锦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及责任分工》,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减负增力,归位本职。对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参加的71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调整,取消或不再参加63个,保留8个,精减率达88.7%。将“五大系统”建设的牵头抓总工作移交了市政府相关部门;整合机构,突出主业。坚持向办案一线集结力量,撤销了党风室、纠风室、执法室、绩效室,新设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和效能监督室,增设纪检监察三室,查办案件人员编制占到机关总数的58%;设计载体抓活动,锤炼过硬作风。市纪委一方面认真履行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职责,推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另一方面正人先正己,带头开展好此项活动。市纪委常委班子紧跟市委步伐,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查摆问题、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对梳理汇总出的101个问题对号到人,36个问题已得到整改。开展了“转作风、进基层、解民忧、护民利”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22件,解决难题15个。

  增强动力,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按市委部署和要求,市纪委成立了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及办公室,召开了3次专题会议,明确了今年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系统、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推进派驻机构全覆盖、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改革要点,同时作了19项任务责任分解,确定了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调整市、县(区)反腐败协调小组,成立了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组织政法、检察、法院、审计、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修订和完善了市、县(区)《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反腐败协调小组查办案件协调配合暂行办法》、《成员单位案件移送暂行办法》;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建立了工作部署、信息沟通、业务指导、工作报告和约谈制度;对委局机关第二轮内设机构调整提出了意见建议。各项改革任务将紧跟中央纪委和省纪委要求,加大力度向前推进,确保按时完成。

(编辑:lsi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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