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传媒网讯: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商在对外销售商品房时,一定要在相关职能部门取得预售许可证。可是清河区市民霍女士向记者反映,去年10月30日,她买了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向她收取了10多万元的“诚意金”,可是最近她突然发现,这家房地产开发商竟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可把她急坏了。
“当时,这个楼盘的开发商正在声势浩大地搞销售活动,正好我也想买房,在对方的游说下就交了诚意金,现在知道他们没有预售许可证,我挺害怕,觉得这种交付的方式是非常危险的。”霍女士说,当时一个楼盘正在进行宣传,她看后觉得房子不错便选购了一套。当时售楼人员一再向她保证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前段时间,她突然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的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而且开发商的一部分证件还在办理中,她担心房产证下来得慢,所以想退房,买别的房子。可是她找到开发商,想退回自己当初交纳的“诚意金”,却多次遭到对方的推诿。
无奈之下,霍女士向市工商局清河分局进行投诉。市工商局清河分局接到此信息,立即指派消协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经过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该房产开发公司进行协商沟通,最后,开发商同意退回霍女士交纳的“诚意金”107452.76元。
【消协提醒】
慎交“诚意金”以免生纠纷
消协工作人员介绍,一些购房的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大都要先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此时,购房者需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额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即所谓的诚意金。可因考虑不周等原因,购房者不想购买房子向开发商索要定金时,却遭到拒绝返还“诚意金”。因此,提醒购房者,慎交“诚意金”。
据了解,按照国家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房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此,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认购人收取购房“诚意金”,属违法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开发商停止销售,返还购房者“诚意金”、定金和购房款,并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