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市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日前,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注册及转入管理的通告,从5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注册及转入管理将实行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排放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我市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IV阶段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IV标准);我市对注册登记乘用车辆满3年、其它满2年的各类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出租或出租转非营运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IV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环保部门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经我市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符合标准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通告实施前办理注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按原规定执行。机动车转移登记时间按转出地车辆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