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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受理“单独两孩”申请

来源:丹东新闻网

  东北传媒网讯:3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3月28日起,我市开始受理“单独两孩”申请。

  关键词:适用对象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的对象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关键词:时间界定

  我省确定的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时间界限为2013年11月12日,这意味着,只要在2013年11月12日以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怀孕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生育手续。

  关键词:准备材料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夫妻双方户籍为本省的,且在本省办理过初次生育登记手续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夫妻一方户籍为外省的,《婚育情况证明》应当由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

  关键词:独生子女材料

  提供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时,需持申请人父母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对于申请人父母婚育情况有变动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单独两孩”夫妻申请再生育时,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追回。

  关键词:本省户籍

  外省市居住

  户籍为本省但在外省市居住的,以公安部门注册的户籍为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虽离开本省在本省以外居住,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我省居住的,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我省生育政策。

  关键词:夫妻双方户籍

  所在地政策不同

  夫妻一方户籍为我省,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因各省人口发展情况不同,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会有所不同,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夫妻仅一方户籍为我省的,只要符合我省的生育政策规定,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编辑:单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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