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小区外建养猪场,饲养300多头仔猪。
居民关某因此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认为其污染环境,要求停止侵害。
昨日,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布此案判决结果,张某被判猪仔出栏后停止饲养活动。
小区外养了300多头猪被起诉
关某是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小区的居民,该小区从2007年开始入住共有居民2351户。
然而,2012年8月,张某在小区西墙外建了一个约700余平方米的养猪场,饲养了300多头仔猪。
2013年9月,小区所在居委会出具证实,载明“猪场与小区住宅距离不超过10米,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空气质量差,臭味大,影响方圆200米左右居民正常呼吸。”
小区居民关某因此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停止养猪,将猪粪、残余猪食等污物清除干净、停止侵害、没有臭味、没有噪音,还他们正常生活。
法院:影响居民生活,应停止养猪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法律规定,动物饲养场、饲养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张某在没有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距小区十余米处饲养仔猪,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且小区居民入住在先,张某建场养猪在后,应排除妨碍停止侵害。
由于张某所饲养的仔猪于今年5月能够全部出栏,为了减少张某的损失,张某应自今年5月起停止养猪。
场主不服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
2013年12月,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张某今年5月1日起,在其养猪场内停止饲养活动,并将猪场内污物清除干净。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布此案二审判决结果,法院已经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