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可以免除吗?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