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导航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合理吗?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合理吗?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合理吗?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小区车位只卖不租合理吗?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目前小区内停车位主要分为地面、地下产权及地下人防停车位3种。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条例,但由于没有出台处罚细则,谁来处罚、怎么罚、罚多少,都不清楚。”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办工作人员解释说,车库所有权一般归开发商,可以与开发商主管单位咨询。
 
  需要强调的是,地下车库的产权虽归开发商所有,但无论从实际需求、使用形式,还是从国家有关小区停车位建设的强制要求来看,小区停车位都不是单纯的商品,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无论是对停车位进行出租、出售,还是采用其他管理方式,开发商都需与业主、物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而不能凭一己之私,垄断资源,坐地起价,剥夺业主的选择权。
 
  开发商对停车位只卖不租等“任性”行为损害了小区业主的权利。这种行为并非个例,在全省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存在。对此,相关部门的监管不能缺位,对执意不改的开发商要严格执法,不能纵容。开发商也需自我反思,短期来看,出售停车位可以快速带来一定资金收入,然而,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对公司信誉造成的损失,却是长远且不易弥补的。开发商应回归服务本位,充分尊重业主需求。倘若开发商能拿出当初售楼时的热情,来对待业主的停车需求,那么,小区地下停车位的诸多难题或许就可迎刃而解。
(编辑:)
分享到:
回到顶部  
首页 资讯 社会 辽宁 文体 评论 大连 科技 民生 沈阳
电脑版 客户端

Copyright © 2014 m.fakutowne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