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最高院专委杜万华法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院针对江苏省高院的批复和杜万华法官的意见,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但是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属于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而不仅限于24条所规定的两种。
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对夫妻一方对外债务,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还没有一个定论。
我们认为,夫妻一方对外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应当合理分配出借人和借款人配偶的举证责任;如果夫或妻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未用于日常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