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被告李家福认为,小区物业向他催缴的近两千元物业费不合理,因为物业进驻小区及调整物业费时,并没有公示,剥夺了他的知情权,而且物业没有全面履行服务义务,小区人员及车辆出入未查验登记、小区内车辆停放混乱、楼道照明灯没有及时维修……综上,他不愿支付这笔物业费。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物业公司行为是否违规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且应由相关机关进行处理,不能成为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同时,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宏观服务,业主并不能因为个案而完全否定物业公司平时为广大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李家福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这笔拖欠的物业费。
李家福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业主为何会败诉?
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这几年来一直存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当属最理性的维权方式。
这起官司中,业主为什么会败诉呢?根据中院判决书二审补充查明,李家福上诉的物业公司在入驻小区之前,确实没有经过小区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那么,是不是由此可以认定物业剥夺了业主的权利,业主可以有权拒交物业费?
浏阳市物业调解中心主任陈战辉表示,根据中院判决,可以看得出业主其实有一定的委屈,至少一家物业公司入驻小区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本身就是对他的侵权,这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但是,物业在小区已经服务期满一年,业主才表达他不知情甚至还容忍了物业诸多不到位的服务,没有早日为自己维权,这些都是讲不通的。”
陈战辉说,如果李家福早些提出疑义或者投诉,结果也许就不是这样,因为在这期满一年的物业服务中,小区有超过半数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这说明,至少超过一半的业主是认可这家物业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