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交站旁,手持斧头、匕首的凶手将仇人残忍砍杀致死,一起仇杀等待了6年了!据传是因为强拆而引起的仇恨,不知道这位官员如果知道会有今天的下场他还会去强拆吗?不管怎么说,这名行凶者肯定做的不对,人没了就什么都没了!不管什么问题也不应该用这种手段去解决!但是中国的强拆之殇必须想办法解决了!不然更多的悲剧会上演!
陕西拆迁户砍死拆迁官:
据周围商户介绍,事件发生在早上9点左右,地点位于西安自强东路一处名为生产路公交站牌旁。一位目击者称,据附近群众称,凶手是一名被拆迁户,今年40多岁。凶手自称与死者有仇。当时死者刚下公交车,就被守候在此地的凶手拦住,先是用刀连续刺了数下后,又用斧头在死者头部猛砍几下。
目击者称,当时有旁边店铺和一名路人竭力劝阻凶手不要做错事,但凶手表示,他已经堵这名男子6年了,一直都在找他。行凶完毕之后,这名男子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用一张报纸擦了手上的血迹,然后告诉旁边人称,他住在生产路附近,多年前因为拆迁的问题,一直在寻找被刺的人。
据了解,他本人是拆迁户,被他杀死的是大明宫遗址公园附近一个拆迁办的负责人。死者姓曹,负责车站北广场地区改造,区域包括太华路以北,自强路以南等地区的拆迁工作。
事件发生后,凶手还告诉旁边市民说他没有手机,让群众赶快报警,他也不跑。很快,有警方赶到现场将凶手控制,先给他戴上手铐,随后这名男子称他愿意跟着走,不用戴手铐。在死者旁边,还有一个鼓鼓囊囊的棕色手包,有目击者称,手包旁边的红色袋子是凶手当时手提包,里面只装了斧头和匕首。
强拆的正规法律程序应该是什么?
强拆一个十分让人气愤的词语,关于很多新闻我们也都有所耳闻,那么究竟强拆是不是被许可这个是值得我们学习的。面对着如火如荼的城市建设和越来越多的强拆案件,我们不禁要追问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强制拆迁的法律环节有哪些?
首先我们来谈谈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下面几种情形不得施行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二、强制拆迁的法律环节
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其一、先行告诫说服。“大兵压境”时,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教育,讲清前因后果,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让房拆迁。对实在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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