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有人忙于给“偷鸡腿妈妈”贴上“惯偷”标签,一方面是经常接受“反转”新闻“教育”的结果,一有风吹草动的“逆转”迹象,出于被骗的痛恨当然忍不住就想马上“反戈一击”。另一方面,更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僵化机械的法律观念的体现。简而言之,就是很多人虽然被“偷鸡腿妈妈”的母爱所感动,但依然认为无论怎样,偷东西都是违法的,道德情感不能“侵蚀”法律,“有法不依”的结果会导致“无法可依”,严重破坏法制建设。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美国总统林肯曾如是界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此,习近平主席进一步做了阐释发挥:“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治的源头是德治”。换而言之,法律固然不能被道德情感所左右,但法律本身就源自道德,执行之时岂能不酌情顾及公众的道德审判与认知?
以“为爱偷鸡腿”事件为例,这种为了保障个人“生存权”的无伤害性质的违法行为,只要基于“普遍的道德原则”就不难判断是非,法律怎能不对这种“特殊违法”予以酌情豁免?中世纪哲学家阿奎那曾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即饥寒交迫者在无计缓解的情形下,眼前有什么办法就用什么办法,拿别人一块多余的面包,或者拿别人富余的一件衣衫,不能算是偷盗,此时“秘密或者公开地拿用他人财物是合法的”。要想避免这种“非常情况”,富人必须切实履行济贫的社会责任,如果将自己的财富用于骄奢淫逸的生活,反倒是犯下了偷盗的罪,因为他们扣留或者挥霍了原本应该用来帮助穷人的钱财。
现实中,意大利最高法院今年曾作出过判决,穷人偷少许食品不构成犯罪。“因为迫不得已偷食物是为了满足急需的必要营养”,并且提醒公众,“在一个文明国家里,哪怕最坏的人也不该挨饿”。在“为爱偷鸡腿”事件中,办案民警的自发“善举”,不正是这种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吗?
面对沉痛的心酸母爱,让我们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不要被道德或法律的洁癖所绑架,尽力避免下一个“偷鸡腿妈妈”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