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拐卖的妇女该如何量刑?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打击拐卖行为的长期实践中,这一条被认为减少了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人的现实障碍,但也有意见指出,这一条使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成本极低,人口交易反被放任。
在刑九草案二审稿中,该条款被改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昨日的刑九草案分组审议中,列席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认为,对收买者,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已经是非常轻的刑罚,不应当进一步免除。
“我们作为立法者,不应该发出买卖人口可以免除处罚的讯息,这将令现在存在的通过买卖方式解决农村娶妻问题的现象更难减少。过去在审议过程中超过30位代表对这一条提出过修改意见,也包括一些妇联领导的意见。” 容永恩提出,“我认为在打击犯罪、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条文修改上,应该多吸纳妇女代表的意见。”
张宝文副委员长、黄小晶委员、黄伯云委员等多位委员提出了类似意见。“我觉得‘免除处罚’这句话是不能写的,因为一出现这个字眼,就会给人家一个信号,这种事是可以做的,或者说做了也不会太危险。”黄小晶认为。
黄伯云委员则指出,免除处罚的条文从法理上否定了之前的条款。范徐丽泰委员表示,理解“免除处罚”的理由是因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但法律中有“免除处罚”,将妇女和儿童分别看待,发出的信息就是“只要善待该妇女可以不受罚”,这将形成鼓励收买妇女的作用,并不符合禁止人口贩卖的原意。
“在国际上非常关注拐卖妇女的问题,这种行为在中东、亚洲都有,大家都非常关注,希望能够用比较重的手段来禁止这种活动。刑法(九)的修改是我国法律最新的一个修改,‘免除处罚’的做法可能给人一个印象:我们的法律、我们国家的价值观,落后于国际的形势。” 范徐丽泰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