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深夜,当吴天华离开王家回家时,钥匙怎么也插不进锁孔,他知道这肯定是刘婧婧的“恶作剧”,却又不便声张,只得请人帮忙开锁。第二天,吴天华换了一把新锁。当天深夜他回家时,发现锁被人撬坏了,但屋里东西一样不少,他猜测这肯定是刘婧婧的“杰作”。第三天上午,他没有声张,又买来一把新锁装上。当天深夜,他回家再次发现锁被人撬坏了。吴天华感觉沮丧到了极点,这样下去,何时是个尽头。他决定不再回避刘婧婧,在家等她把话说清楚。面对吴天华的指责,刘婧婧仍然无动于衷,反而责怪吴天华不该甩掉她。没有办法了,吴天华说自己要找警方来解除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刘婧婧的一句话让他哑口无言:你若是到派出所去告我,我就对人家说你强奸我,让你坐大牢,到时候看人家听你的,还是相信我!
这下,吴天华开始怕了。他换了一副柔和的面孔哄对方说:“我说说气话而已,你别当真,只是你以后来的次数尽量少一点,经常来我身体吃不消,让我这把老骨头多活几年呀!”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为了不把关系搞僵断了财路,刘婧婧来吴家的频率果然降了下来,正常一个月左右来“玩”一次,一直保持到案发。
时间转眼就到了2004年,刘婧婧的个子已经长高,虽才16岁,但看上去却像个18岁的大姑娘。相比之下,吴天华却像风中之烛,身体远不如前,尤其是肺气肿经常复发,不得不靠打针吃药来维持。
2004年8月11日晚上9时许,身体不适的吴天华已经上床休息,但刘婧婧又上门“办事”来了,心里虽然不情愿,但还是开了门。进屋后,没有多少客套话,两人仍像以往一样上床“办事”。事后,吴天华忽然觉得自己的下体火辣辣的痛,莫不是刘婧婧患上性病传染给了自己?这可如何是好?还有,自己体质越来越差,而对方随着发育成熟,欲望越来越强,自己已经禁不起折腾,如果再这样发展下去,这条老命将会断送在她的手里。想到这些,吴天华的心里不禁生起阵阵悲哀。
8月12日上午,一夜未眠的吴天华颤巍巍地来到辖区派出所,向接待民警将4年来自己与刘婧婧之间的钱色交易和盘托出,他再三申明所做的一切都是对方主动挑逗的,要求派出所严肃处理教育刘婧婧,让她以后不要再纠缠自己。
吴天华的陈述令接待民警大为惊讶,像这样曲折离奇的案件几乎闻所未闻,令人难以置信。通过调查,警方认定吴天华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尤其是刘婧婧的谈话内容与吴天华所提供的具体时间和每一个细节都十分吻合。吴天华归案后,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检察机关认为,吴天华的行为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遂以被告人吴天华涉嫌嫖宿幼女罪依法提起公诉。现在,虽然吴天华因为求助警方斩断孽缘而被法院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但他的灵魂终于得到了解脱。
投案自首的量刑规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含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件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