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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纵火3人死亡,蓄意纵火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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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救助站纵火3人死亡
救助站纵火3人死亡,蓄意纵火判几年
 
  25日晚,深圳宝安区救助管理站发生纵火案件,案件导致3名人员死亡,另有1名烧伤患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26日,宝安区发布的通报称,犯罪嫌疑人蒋小弟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蒋小弟本人为1月24日防寒巡查时带回救助站的受助人员。
 
   据了解,此次案件导致3名人员死亡,另有1名烧伤患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目前,宝安区救助管理站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调查及相关善后工作。同时对现有站内全体人员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四名疑似吸入烟尘的人员,已送医院进行观察治疗。
救助站纵火3人死亡,蓄意纵火判几年
 
   深圳市发布寒潮预警以来,截至发稿时止,宝安区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上街防寒巡查救助94人次,已接收入站避寒173人次,发放救助物资累计1285件,目前防寒救助工作仍在有序进行中。
 
  蓄意纵火判几年?
 
  要看具体情况,有后果的和无后果的处罚会不同,后果严重和不严重的后果也会不同。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14条情节加重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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