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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女生遭同学强奸未遂杀害,强奸犯为什么要去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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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代表着最先进的流行文化。国家和家庭在培养教育中都付出了很多,将来走出校门,走上社会,是家庭的支柱,是国家的栋梁。女大学生作为大学生中的半边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自去年八月份至今发生了多起危害女大学生人身安全的案件,至今已经过去一年了,就在今年8月11日又发生了两起此类案件,大家是不是应该思考一下如何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呢?
 
  保护不应停留在口头上。去年八月真的是“黑色八月”,发生了多起危害女大学生安全的案件,事件发生后网名很气愤、人民很心痛、相关部门想行动,但是时隔一年以后的今天又再次发生,为什么?我们的心痛、呼吁、号召、建议呢,都去了哪里?又有多少真正落到了实处,又有多少真正发挥了作用?是不是我们该采取一些行动呢?
 
  保护应该重在落实行动。首先,学校和家长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女大学生应该具备最基本的防侵害意识,能够做到尽量避免自己处于可能被侵害的环境,此外还应尽量学习以些困境中的自救技能。其次,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法律体制机制,同时在社会中加大宣传学习力度,让侵害女大学生者受到严惩,让违法者、有意违法者意识到不能违法、不敢违法。最后,交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纵观发生过的案件,很多都是跟交通工具有关,都能在道路监控中查询到线索,如果交管部门能及时发现蛛丝马迹,是不是能够避免一些案件的发生呢?
 
  我们期待社会能为女大学生的安全问题做点什么,与此同时我们自身也要做点什么,因为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女性的体力较小,所以女大学生们要从自身上下功夫,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便宜,别因小失大让自己身处险境。
大学女生遭同学强奸未遂杀害,强奸犯为什么要去强奸?
 
  强奸犯为什么要去强奸?
 
  “一般来说,被法律惩处的风险,应该是远远大于强奸得利的。毕竟法律对强奸犯罪的惩罚可以说是相重”,这是一般正常人的思维,也就是说,这是守法人的思维。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持秩序,竖起防护墙,让大家计较利益得失,进而去控制自己的行为。尤其刑法,它是靠其严厉性来达到惩罚和保护的任务。但是不代表有了刑法就会避免犯罪,因为不是人人都会去计较得失,这又源于动机的多种多样。
 
  为什么大多数人懂得自己解决生理需求,而强奸犯却要剑走偏锋呢?社会控制论认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总是要受到各种社会控制。当这些控制加强时,个人就不会冒险从事非法行为而疏远和失去意义重大的社会关系、职业和安全;当社会控制减弱时,他们就会“自由”地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导致犯罪率上升的根源在于社会控制的减弱,特别是在青少年时期,这种情况更为突出。
 
  强奸罪的犯罪原因和其他犯罪一样,是多样的,同时具备社会原因、心理原因、生理原因、自然原因等多种因素。具体而言,并不是强奸犯都是因为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就实施犯罪行为,当然也有这样的。比如说,盛夏的半夜,一位年轻貌美的小姑娘自己走在没人的路上,恰好碰到一名成年男性,这该男性突起歹念,也导致强奸的发生。你认为他平时无法解决生理需求吗?或者当时他非解决生理需求不可吗?不是。是在他的概念里,当下,可以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原因和文化原因、微观社会原因。
 
  犯罪的经济原因是指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经济发展环境与条件、生产与作业方式、经济价值观念等对犯罪的产生与变化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可以这么说,在不同的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也会造成强奸概率的不同。
大学女生遭同学强奸未遂杀害,强奸犯为什么要去强奸?
 
  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一定的历史阶段,反映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标准、道德风尚、民族风俗、文学艺术、宗教信仰等对犯罪的产生与变化起到影响作用。
 
  微观社会原因。这里面有家庭原因,比如家庭残缺、教育不当环境恶劣。有学校原因,学校从来不会进行性方面的安全教育,当然现在有所改变。还有邻里的原因,这其实也就是你的生活圈子。你的邻居,每天不关窗进行某项活动,该活动还可能涉及不同的行为人,这种影响能带来多大的正面效应?
 
  在这里,我个人很倾向于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的强奸案多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文化。为什么这么说,在我们大量引进外来文化的时候,并不区分,进而导致成了我们吸收垃圾文化后,又自产垃圾文化。文化的冲突、亚文化的演进以及文化垃圾的繁衍,都对很多的人的心里产生了影响。
大学女生遭同学强奸未遂杀害,强奸犯为什么要去强奸?
 
  垃圾文化有什么?有黄色文化、黑色文化、灰色文化。这个还需要讲解吗?未成年男性看到暴力AV之后,有谁引导性的教育过他?你们传播种子的时候有谁都知道附加一句,这只是电影,里面的很多情节无法带来健康的快感。没有啊。
 
  然后从大的背景下面去分析具体的个人,他们要的并不是正常的生理需求。个人认为,强奸罪和盗窃、抢劫罪不同,不存在因为生活困难或者救助他人而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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