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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一在押妇女死亡,看守所死亡赔偿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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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说看守所作为犯罪分子改造的地方,是一个权力机关!但是也不能人死在里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吧!毕竟犯罪分子也是人,也有着其合法的权利!而且看守所中不都是有监控录像的吗?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给家属看一下,给家人一个交代有这么难吗?
 
  看守所一在押妇女死亡:
 
  以挑担外卖鸡蛋为生的40岁妇女周华芝,去年9月底因涉嫌偷盗他人2130元人民币,被宝安警方刑拘并执行逮捕,其后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今年元旦,周华芝还通过出狱的狱友向丈夫周德传话说,“自己问题不大,希望丈夫给小孩买新衣服过年”。然而1月4日,周德从看守所接到妻子死亡的消息。目前对于周华芝的死因,宝安区检察院已介入调查。
看守所一在押妇女死亡,看守所死亡赔偿有规定吗?
 
   1月4日接到宝安区看守所通知妻子死亡的电话后,周德立即从安徽安庆老家赶回深圳,他始终无法接受妻子死亡的事实。8日,周德来到妻子生前经常挑担卖鸡蛋的都之都酒店前广场,希望找回妻子生前的身影,“我们都是安徽安庆人,老婆靠挑担外卖鸡蛋为生,我是装修工,去年9月28日,有人报警说我老婆偷了一家店铺2130元,后来被镇南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了,当晚她就被送进宝安看守所关押。”周德说,他们一家经济条件并不好,但靠自己的能力生活还勉强过得去,对于妻子的行为,作为丈夫的周德也不甚理解。
 
   今年元旦,周华芝的一名狱友获释出狱,并带话给周德说:“现在外面天气冷了,老公带着小孩不容易,记得给小孩买新衣服,自己问题不大,过几个月就可出去,请放心。”然而1月4日,周德便接到看守所的死亡电话通知,“警察说,通过4号的监狱录像显示,我老婆早上突然晕倒的,心脏骤停,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对于死亡原因,周德存疑,“因为在尸体的屁股处有红色印迹。”
看守所一在押妇女死亡,看守所死亡赔偿有规定吗?
 
   昨晚,宝安区公安分局公共关系室向媒体发来通稿称:2013年1月4日上午,宝安区看守所一名在押人员周某芝突然发病晕倒,随后被紧急送往宝安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当天中午,周某芝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宝安区检察院已介入调查。经查,周某芝(女,40岁,安徽人)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9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2年11月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看守所死亡赔偿有规定吗?
 
  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牢头狱霸”等现象。此前,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看守所一在押妇女死亡,看守所死亡赔偿有规定吗?
 
  看守所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
 
  审议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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