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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被警察击毙,警察用枪条例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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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13日晚,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警察吉忠春醉酒驾车,因倒车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吉忠春拔枪朝对方射击三枪,致其当场死亡。吉忠春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因认定有自守情节改判死缓。
 
  吉忠春事件发生后,蒙自县公安局向全县人民道歉。一个月后,云南省公安厅出台了“六条警规”。其中对“滥用枪支”者,做出比公安部“五条禁令”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对直接责任民警一律开除,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撤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责成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然而,有持疑议者认为,由于该规定极其严厉,且没有对何为“滥用枪击”做出明确界定,故可能进一步加剧民警的“害怕用枪”心 理。
 
  2012年2月23日,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景洪市一个毒贩窝点实施抓捕,缉毒警察柯占军尽管持有枪支,但在与一名毒贩肉搏过程中,被另一名持枪毒贩击中牺牲,枪亦一度落入毒贩手中。
 
  一年多后,昆明事件爆发,警方“不善用枪”的弱点充分暴露。而时过境迁,当警方内部强调“敢于亮剑”时,又发生了镇雄枪击事件,滥用枪支的指责再次将警方推至风口浪 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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