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层面
在主观方面,行为者选择“直播自杀”可概括为三个原因:宣泄情绪、引起关注,寻求安慰。撇开以直播自杀展示死亡的狰狞状态而满足畸形心理快感的情形,笔者认为大多的案例里,直播自杀是行为者对自杀结果——死亡的一种放任态度而非积极追求。在通常逻辑下,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死亡的结果会选择迅速致死以及避开公众可接触的方式,也即生无可恋的状态。反之,若行为者选择缓慢的、公开的自杀,这使得死亡的结果被放任,他应当预见到行为结果极大可能被阻止却依旧采用这种令他更加痛苦和漫长的方式,是因为他对生还有谈判的余地。
以一个被欠薪的民工闹市跳楼为例。这民工被欠薪已久现急需用钱,几经追讨求助无门,爬上闹市的某楼顶想要一跃而下。但他想跳吗?不想,但不想不代表不会跳。他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宣泄对老板的不满、急需用钱而无钱的痛苦以及求助无门的绝望,闹市跳楼无疑是高调的、引人关注的,跳楼者希望以此获得大众的关注,从而为他寻找一条解决之道。依借网络直播自杀,其关注度更高,影响更广,行为者宣泄情绪和希望被关注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他潜意识里希望以此获得安慰、寻求解决之道,也即对生尚存一丝依恋。围观者的态度在此时显得举足轻重,一念生一念死。四川泸州19岁少年直播焚炭自杀的过程中,自杀者曾发文“不死行不行吗”,围观的网民“不行”、“你不死赔我流量”等的言语将其最后的希望揉碎,少年最终死去。围观者在匿名状态下,充分地、自由地言论着,制造了一场死亡的“盛宴”。不是教唆、不是帮助,在法律的层面他们无罪,在道德的层面却溃不成军。暂不评判直播自杀的行为者,作为一个社会人,当他人已经低到尘埃里将生命作为谈判条件,站在生死一线时,围观者该守住的底线至少是不落井下石,伸出的手不该是将他人拉近万劫不复的泥潭里。
客观层面
在客观层面,社会群体效应和过度消费的同情心则是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因素。社会群体效应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模仿习得了行为的模式。“直播自杀”的现象也如此。当这一行为在网络上发行、转载,就会有人去模仿以此达到所追求的效果。因此,网络运营商应当加大信息监管的投入。若该类信息不被及时的禁止、下架,网民模仿而习得该行为模式的机率就越高,造成的消极影响更大。更有甚者,该类现象一旦泛滥,就会使得社会群体的同情心被过度消费,届时无论是对直播自杀的行为者救济还是对社会群体都是不利的。
谁来为直播自杀买单
最后笔者想强调的是一种社会集体责任——社会对直播自杀的责任。涂尔干在其《自杀论》中将社会事实与自杀行为以因果关系相连接,表明个体自杀行为与社会团体紧密相连。一个整合性强的社会群体通过共同的规范和强有力的权威控制着成员的思想行为,使成员完全归属于群体。当下,绝对的控制是不可取的,但是“在个人受到挫折时,可以得到群体的保护和支持”是我们需要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