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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被曝光30多次开房及赤身照片,聊天记录和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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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女提供网络聊天记录和截图举报某科长于自己有不正当关系。其中的图像记录更是尺度大到不堪入目。

  科长被曝光30多次开房及赤身照片

  女子举报称其与广东省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科科长李如照开房30余次,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11月23日,阳江市纪委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市纪委已立案调查此事,并和举报人刘芳取得联系。

科长被曝光30多次开房及赤身照片,聊天记录和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刘芳(化名)向记者提供的不雅照片。37岁的广东阳江女子刘芳(化名)向记者提供的多张不雅照片、多段不雅视频显示,一女子与一男子赤身躺在酒店床上,动作不雅。刘芳称,女子是她,男子系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科科长李如照。

科长被曝光30多次开房及赤身照片,聊天记录和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聊天语言亲密,并相约见面。刘芳提供的多张微信截图显示,她与微信好友“李如照”聊天,二人语言亲密,以“老头”、“老婆”等称呼对方,并相约见面;在聊天过程中,“李如照”还发来自己的多张工作照。经记者辨认,工作照上的男子与上述不雅照片、视频中男子疑是同一人。

  聊天记录和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需要公证。

  经过公证的截图,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但是否被法院采信,还是要看公证的过程有无瑕疵以及证据链是否完整(比如上述指导意见第四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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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三、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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