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人员不足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最近的统计表明,仅天津、河北、吉林、云南、四川5个省级公安机关设有“打拐”专门机构,全国公安机关专职“打拐”人员每省两到三人不等,加起来不足百人。2011年,一项涵盖10省的打拐行动,成功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共解救儿童178名,抓获犯罪嫌疑人608名,这是中国警方自打拐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大的最大战果,在国内外都引起了广泛关注。但这次“打拐”行动之所以成功,与人力密不可分,据媒体报道,参与此次行动的有全国各地10省区约5000名警察。
经费和人力不足,自然会带来打击力度不够大的问题。
对“拐卖妇女儿童”,当前法律打击力度依然有限,对“买方”的威慑尤其不够
我国已加入《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对“拐卖妇女儿童”相关法律确实做出了调整,但是修改后的法律,依然存在打击力度不大的问题。
1997年《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该条第6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非常不利于打击和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修订了上述刑法的规定,《意见》第30条第2、3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何为“情节轻微”,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没有做出规定。可以看出,这时候,中国法律免予或者从轻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立法思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过一个利好消息是,前不久刚公开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款为,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一律入罪。这意味着,只要是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了,就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