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明知有性病而去卖淫嫖娼者会判五年以下的徒刑,但实际上却很难判定。你怎么能断定她是“明知”自己有性病呢?一般情况下,她们因卖淫而被抓,但治安人员很少会给她们检查身体,大多罚款了事。如此,对故意传播性病者的惩罚其实便流于形式,起不到什么作用。
另外,社会警示制度的空洞化也是造成艾滋卖淫女失控的重要原因。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原则上由常住地负责对其监护管理,其疫情由常住地的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报告和管理,并由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向其户籍所在省的卫生防疫部门通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遣送回原籍。
对于艾滋卖淫女,应该实行监护管理,但实行起来阻力很大。首先是费用问题,武汉的管理部门曾在郊区用仓库建了个特殊关押点,对艾滋卖淫女进行监护管理,但费用的缺乏使其维持下去很艰难。其次,医院与教养院对艾滋卖淫女的回避与冷漠。有的医院不愿收留发病期的艾滋卖淫女,任其自生自灭。有的教养院对艾滋卖淫女“敬而远之”,甚至将其遣送回原籍。50岁的艾滋卖淫女刘艳便是被沈阳龙山教养院遣送回原籍的。按国家规定,刘艳应该在教养院接受管理。但教养院却因为对艾滋病恐惧的关系,让刘艳的家人将她接回家,而且还没有通过疾病控制部门,而一旦刘艳回归到社会,因生活的关系,极有可能再次卖淫,那么后果便十分严重了。
最后,司法机关的冷漠化也不容忽视。有些警察机关,对有经济效益的扫黄抓赌非常热衷,而对艾滋卖淫女这样既没有收益又有一定危险的事情,大多置之不理。比如医院里两个艾滋病患者提刀打架,接连几次报警,但警察不来。又譬如在抓嫖过程中,一旦发现卖淫女患有艾滋病,认为是“瘟神”,大多立马释放。有的监狱甚至不愿意收押艾滋卖淫女。而殊不知,一旦她们回到社会,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
因而,对艾滋卖淫女的立法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便显得极其重要。从立法来看,国家要建立专门的艾滋病研究基金与预防基金,对艾滋病患者给予人道主义救助。而从思想上来说,我们要改变对艾滋卖淫女的歧视心态,以爱心与关怀去帮助她们,让她们鼓起生活的勇气。殊不知,艾滋卖淫女最不能忍受的就是社会的歧视与冷眼,因为如果我们抛弃她们,她们就极有可能自暴自弃,危害社会,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自己。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才不会对她们冷眼相对,才会心怀诚意地主动帮助她们。
今天,艾滋病正成全世界人们的共同的敌人,我们要齐心协力去对付它。2004年的“国际艾滋病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就曾专门去艾滋病医院看望病人,并与艾滋病人亲切握手。这都表明,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向艾滋病患者伸出关爱之手。那么,既然我们可以对艾滋病患者伸出关爱之手,又为什么不能将我们的关怀给予艾滋卖淫女一点呢?同在一片蓝天下,我们共同沐浴一样的阳光,携起手来,共同奋斗,艾滋病这个恶魔便一定能够被击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