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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砍路人被击毙,持刀砍人会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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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文中的这名男子当街持刀砍人,被警察果断击毙!这样的警察给我们的安全感太足了!这件事情也给我们群众提了一个醒,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男子持刀砍路人被击毙:
男子持刀砍路人被击毙,持刀砍人会怎么判刑?
 
  据云南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消息,16日11时50分许,一昆明籍男子持菜刀在广福路与拥金路交叉口机动车路面上挥舞,巡逻至此地的西山分局金家河派出所两名协警见状上前盘问,该男子拒不配合,并挥刀砍伤其中一名协警。此时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男子不听劝阻,继续持刀追砍民警和协警,民警鸣枪示警无效后,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受伤男子仍持刀抢劫一路人电动车逃跑,后被现场处置民警和协警制服。随后,120急救车赶到,确认该男子已死亡,受伤协警已送往医院救治,整个事件未造成其他人员受伤。
男子持刀砍路人被击毙,持刀砍人会怎么判刑?
 
  持刀砍人会怎么判刑?
 
  需要根据被害人的受伤程度来判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鉴定标准》进行。这里所说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依照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款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分子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存在一些争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专门作出批复:“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以下两个界限:1.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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