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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男子租女友怀孕,租女友价格表出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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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临近过年,租女友的新闻总会出来一批,据说还有各种各样的app软件来提供租人平台。

  现在的人真是越来越开放了,这些女孩为了几千块钱,就能连年都不回家过了,陪着别人假扮亲热,还有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38岁男子租女友怀孕:
 
  今年38岁的徐州人高某是剩男。父母隔三岔五催高某结婚。2014春节前,高某在网上发了份“高价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帖子。在徐州上学的“90后”大学生谢某,为了赚钱,便应聘了。在高某家过年期间,两人同居一室,很快便越过“雷池”。租来的女友怀孕了,高某一直躲避。今年春节前,谢某到徐州鼓楼区司法局法援中心寻求帮助。2月16日,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最终高某承担3000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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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春节前,为了向父母交差,高某只好发了份“高价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帖子。看到帖子后,在徐州上学的“90后”大学生谢某,为了赚钱,便应聘了。
 
  在高某家过年期间,两人同居一室,彼此无法控制对方的吸引,很快便越过了“雷池”。几天后,谢某拿到了酬金。高某也继续外出打工,两人各奔东西。几个月后,谢某却发现自己怀孕了,无奈之下,只好做了人流手术。但是多次电话联系,高某却表示拒绝承担任何费用。今年春节前,得知高某回家,谢某找到了高某,但对方态度还是如初。
 
  无奈之下,谢某到徐州鼓楼区司法局法援中心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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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女友价格表出现网络:
 
  “租人”业务最初源于日本,是日本于2001年左右兴起的一项租赁业务,租人公司职员根据要求假扮顾客的同事、朋友、亲戚甚至配偶,参加婚礼、葬礼等社交活动。在我国,“租人”最早是一些大龄未婚男子为了逃避过年时父母期望,兴起的“租个女友回家过年”。人们可以通过加入微信公众号以及安装手机App等方式,将自己租出去或有偿“租人”,租约的内容可以是吃饭、逛街、购物、旅游、看电影、出席聚会等,租金通常以小时计算,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每小时一百元到五百元,“颜值”较高的被租人租金甚至高达每小时上千元。
 
  在“来租我吧”、“租友”、“滴滴租人”等几十个“租人”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盛行的同时,风险也应运而生。首先,个人信息安全令人担忧。不少拥有上万名“用户”的“租人”平台甚至无需注册登录,就可以浏览各个出租者的年龄、职业、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存在着巨大的信息泄露或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隐患。
 
  其次,在这些网站实名注册也不是必须的。一些“租人”公众号担心复杂的审核程序会降低用户数量,仅要求填写出租范围、微信号等简单信息并上传照片就注册成功,既没有经过实名认证也没有任何监管措施,使“租人”市场鱼龙混杂,为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平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还有一些“租人”平台打着提供交友中介的幌子,实则充当了介绍卖淫或提供性交易机会的角色,污染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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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对于“租人”这一新兴事物,现实中大部分人都持观望态度。对于“租人”在法律上的很多问题都需要探讨。
 
  虽然现实中“租人”协议内容多样,但基本都是乙方(一般为女性)在一定期间内,陪伴甲方(一般为男性)共同完成指定活动,甲方按约定支付报酬。此类协议是否为法律上认可的合同?是否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
 
  有人认为,“租人”行为是一方提供特定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也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租人”协议恰好是以人身作为租约内容,从而排除了合同法的适用。还有观点认为,“租人”协议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界定,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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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租人”合同属于合同法中无名合同中的一种,在合同约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无效。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不调整劳动者与个人雇佣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只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租人”合同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又由于“租人”协议是约定报酬或金钱给付内容的,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显然也不属于合同法排除的单纯人身属性的协议。因此,可认定“租人”合同为无名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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