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一直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举例美国:可以体罚 但非任意殴打
就拿美国来说,目前在美国,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余不少州是明文立法授权老师体罚学生。甚至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Ingraham诉Wright案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学校体罚的合宪性。
美国法律授权学校可以行使“体罚”,不代表教师可以任意殴打,相把它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这种教育中必要的暴力,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学生犯规——老师找一个见证人——命令学生摆好姿势——老师持木板——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当然,一旦查明体罚不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情况,教师和学校就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举例英国:教师也有惩戒权
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也强化了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使用“合理武力(reasonable force)”等权力。新法新增教师惩戒权包括: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法定权力,学校有制定如何处理各种欺凌的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
中国现状:“体罚”被法律全盘否定反而让教师暴力无法受到法律规制
回到中国的现实尴尬,就是《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高高在上”,完全摒弃体罚、变相体罚的空间,甚至往往把留校、罚抄写、罚劳动、罚运动,都弄在“变相体罚”的筐里。这种对教育机制的“体罚”的全盘否定,束缚了教师正常教育的手脚,甚至不少学校为“远离诉讼”,弄得老师不敢管学生。
另一方面,因为法律对于教育过程应有的惩戒权,采取了鸵鸟政策,导致老师的暴力不受到法律的规制,也没有程序公正、受到严格监督可讲。甚至把教师殴打、虐待学生的刑事犯罪,与或过界、或者未过界的教育惩戒权,都放在“体罚”的箩筐里。
所以,形成了目前尴尬的局面:你说反对老师殴打学生,就有人举出前述美国多个州立法授权教师体罚的例子;你说“一刀切”不合适,还得保留正当的教育惩戒权,就有人举出类似本案中那种老师丧心病狂地虐待学生的例子。
教育立法不应回避适当的惩戒
所以,中国教育立法不要高高在上,不顾教育应有的惩戒成分,故意划一条很高的标准,这只会让教师不敢正常教育;标准太高只会把留校、罚抄写和老师恶意殴打、虐待学生两桩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混为一谈;正当的教育惩戒,会因为没有明确法律程序限制,沦为赤裸裸的暴力伤害。
建议:修法方向
现实有两条解决路径,一是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并将之纳入严格的程序规范中。二是修订“虐待罪”,不能仅惩戒亲属之间的虐待,教师滥用惩戒权,就不是轻飘飘的“体罚”,而是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