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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车祸身亡再遭碾压,二次碾压致死的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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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时间内连续被车撞了两次,不知道说什么好了,愿逝者安息吧!也希望骑电动车和摩托车的人安全意识提升一下,因为小编也经常开车,遇见电瓶车和摩托车也非常的头疼,因为这些人根本不懂也不去遵守交通规则!有的时候真的是避无可避!
 
  女子车祸身亡再遭碾压:
 
  5月22日上午7点钟左右,在射阳县幸福大道与模范路交界处的南侧发生一幕惨剧,一名开电瓶车送小孩上学的母亲途经该路段时,与一辆倒车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后倒地,结果又遭到迎面过来的另一辆面包车的碾压,事故导致母亲当场死亡,小孩受伤。
女子车祸身亡再遭碾压,二次碾压致死的责任如何划分?
 
   笔者赶到现场时看到,一名头戴安全头盔的妇女侧卧在路的中央,一只鞋子脱落,一动也不动,地面上有一条长长的血带,120救护医生经检查后告诉记者,妇女因伤情严重已不治身亡,一名小孩下巴处受伤。
 
   一辆电瓶车头朝北侧倒在路的中央,一辆号牌为苏J-9P39X的面包车头朝东北停在由南向北车道的路边上,车后右角有碰撞痕迹,另一辆号牌为苏J-11D0Y的面包车头朝南停放在南侧约二十米左右的由北向南车道里。一名目睹事故发生的市民告诉记者,苏J-9P39X面包车是从路边倒车上模范路的,而由南向北行驶的电瓶车因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后,驾驶电瓶车的妇女被摔倒在路的中央,结果又遭到由北向南行驶的苏J-11D0Y面包车碾压。
 
   对于该市民的这一说法,在两名面包车驾驶员处得到了证实。由于事故现场位于路的中央,导致该路段的通行受阻,等候通行的汽车有近百辆之多。目前,事故处理民警已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两名面包车驾驶员被警方控制带离现场,具体的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
女子车祸身亡再遭碾压,二次碾压致死的责任如何划分?
 
  二次碾压致死的责任如何划分?因为看到很多新闻,有的二次碾压车主根本是避无可避的躺枪,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案例新闻来看看责任划分:
 
  福建永安市307省道吉峰路段一名行人在过马路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面包车撞倒;几分钟后,一辆大货车从他身上碾压过去,两车先后逃逸,行人不幸身亡。目前,两名肇事嫌疑人均已归案。
 
  3月18日凌晨1点32分左右,永安市西洋镇村民刑某像往常一样开着面包车送香菇到永安。当天他有点疲劳,但自认为熟悉路况,所以没在意。当行至吉峰路段时,他看见不远处有个人在向他招手,像是要拦他的车子,但他并没有减慢速度。而后行人又往路中间走,他没反应过来车子就将行人撞倒了。惊慌的他下车查看后,发现行人正好躺在他车子前保险杆下。看见人还会动,刑某自认为行人能够自己爬到路边安全位置,于是没有与他做任何交谈,也没有将其移至安全位置。因为车子没投保险,刑某害怕要赔偿,所以马上返回车上,将车子退出后逃离现场。
 
  3分钟后,章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途径事发地时,由于对路况观察不周导致货车从行人身上碾压过去。章某说,当时他知道有碾压到东西,但不知道是人,直到上午清洗货车时才发现轮胎上的血迹,于是及时联系了当地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中邢某驾驶面包车将行人撞倒在地后,对行人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是邢某在应当救助、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驾车逃逸,在逃避法定救助义务的同时,导致行人最终被章某驾驶的货车二次碾压致死,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将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货车司机章某在行经事故地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路面情况观测不周,未能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碾压行人导致事故,其行为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将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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