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中,有人认为,告知权属于女方,不属于医院,医院没有告知的医务。但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女方和院方都应该承担责任。医生作为专业人士,虽然负有为患者保密的职业道德,但此种保密义务在适当时候可以突破。比如,将女方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男方,是为了保障男方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非违背职业道德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