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
3.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
4.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5.非法占地型即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
6.其他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他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违建建筑认定的法律依据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