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特钢的破产重整,标志着中国企业的变迁!近几年来,钢铁行业一直不太景气,也许就就是东北特钢破产的根本原因,产能过剩所带来的弊端正在浮现出来,希望企业能够同渡难关吧!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
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北特钢集团破产重整的申请,这意味着因企业债券连续违约而备受关注的东北特钢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据了解,作为东北特钢集团债权人和供货商的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此次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重整的对象包括东北特钢集团及其下属的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下将在最长9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执行。
据了解,东北特钢集团自今年3月28日未能兑付“15东特钢CP001”债券本息,出现实质性违约以来,到目前已连续九次违约,金额达数十亿元。造成其连续违约的原因在于该公司长期以来债务负担巨大,财务成本居高不下。第一次债券违约以后,其信用评级降至最低,无法通过发债或贷款引入增量资金,资金链和债务链就此断裂。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就可以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各方利益主体平等保护,实现企业再生,保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东北特钢为什么会破产?
据测算,东北特钢的负债以金融债务为主,包括集团本部、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内的负债共计约443亿元,此外,还有约110亿元的经营负债,总负债已经超过东北特钢去年最后一次公布的财务报表上的总资产。且今年以来,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连续九次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决东北特钢的问题是否除了破产重整之外别无他路?
据辽宁省国资委副主任徐吉生介绍,近两年来,辽宁省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不少措施希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就在今年3月企业债券出现第一次违约之前,辽宁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等多个政府部门还通过担保、协调其他国企借款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了近十亿元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延缓了企业债券违约的发生时间,但由于企业债务负担实在太大,仅靠政府部门的帮助或企业、股东自身的努力已无法解决问题。而在去产能的背景下,金融机构普遍收紧对钢铁行业的融资,或停贷,或提高贷款利率,导致企业无法通过“借新还旧”渡过难关。
东北特钢董事长董事说,今年以来,辽宁省及时更换了东北特钢领导班子,省国资委还派驻工作小组入驻企业,指导、监督企业进行挖潜增效、降低成本等整改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以来,在不计财务成本的情况下,东北特钢已实现现金流为正。然而, 8月份开始,企业面临的债务诉讼迅速增加,债权人申请查封、保全企业资产已经开始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9月下旬对企业影响更加严重,已危及企业的经营生产。如企业被迫停产,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企业自身都将损失严重,从公平性角度出发,为保证各方利益,目前来看,破产重整这条路可能是保护各方利益的最佳选择。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何区别?
破产重整虽然冠以“破产”二字,但它与人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破产清算”不同。破产重整是为了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在法院监督下的资产、债务、业务等方面的重组,达到企业脱困重生的目的。破产清算是为了清理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在法院监督下的财产变现、分配等行为,实现企业出清、退出的效果。实施破产重整,并不影响债务人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可以继续进行,职工就业、税收缴纳不会因重整程序的启动而自动中断。同时保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也是重整成功的基础和核心保证。如果破产重整成功,企业将摆脱困境并恢复到正常轨道上来。这将使债务人企业东北特钢集团,及其所有合作伙伴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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