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
(6)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及其他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和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总换券按有关规定处理。
注:(包括)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 影片、录音带、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各种烈性毒药;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带有危险性的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害人畜健康,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和其他物品。
限量携带的物品:
(根据国家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的规定)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800元人民币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带一件;对于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如手表、手机、手提电脑、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音响等,每公历年度可任选其中一件征税入境。
旅客携带入境的应税物品,应主动向海关申报,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海关将视不同情况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