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人体运毒案。被告人温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案涉案毒品、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以下报道。
男子人体运毒害怕破裂报警求救
吞“火腿肠” 运毒到成都
2016年6月20日下午3点,五块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称自己体内藏毒,现在体内很难受,请求民警带他去医院救治。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报案人所说的某酒店802号房间并在房间中找到了该名报案的男子。
温某,男,1989年生,广东化州人,据他自己交代,他是在今年6月份在广东东莞的时候,一名男子安排包括他在内的15个人从东莞乘长途汽车到西昌,帮他运送毒品,另外还有7、8名马仔同行。
到西昌后,他们被安排在一间出租房里落脚,同行的人陆陆续续被安排出去运毒。直到6月20日,同行的马仔拿出很多用塑料薄膜包装好的,长得像一火腿肠的小带子让他吞下,每一截大概4厘米左右,并告诉他:“干我们这一行的每一次运货至少要吞60个,你开始吞吧。”大概一个半小时后,温某吞完了“火腿肠”后,被安排跟一个马仔一起乘大巴到了成都。
害怕毒品在体内破裂 遂报警
两人在一家宾馆住下后,那个马仔就走了,临走时说:“有人会来找你拿货的。”结果,马仔走后不久,温某自觉体内越来越难受,期间还不停恶心、呕吐,并拉出来四料毒品,因为害怕毒品在体内破裂,心想:“万一破了,马仔回来肯定不会带我去医院,找警察的话,大不了运毒关几年,但至少能捡回条小命。”于是,他就拨打了110,民警随后带他去了医院,在医院里又排泄出55粒毒品,共59粒,共计339.16克。经鉴定,59粒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运毒会被判什么罪?
《纪要》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分别以盗窃、抢劫、抢夺罪定罪处罚,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定罪量刑。并删除了《南宁会议纪要》中的“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犯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额”的规定。《南宁会议纪要》这一内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的规定。
有关规定与处罚
《刑法》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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