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的报道来看,赵春华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都不大。赵春华本人也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判决却与参考案例的精神大相径庭。如果法院不进一步说明这么做的依据,恐怕难以服众。
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满足主观故意的要件,即明知是枪支依然持有。有学者指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只要求行为人对枪支有概括性的认识即可,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是仿真枪等类似枪支的物品,在事后鉴定为枪支的,即可认定行为人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
第二种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是枪支,如果没有认识到持有的是枪支(如认为自己持有的是仿真枪,不是真正的枪支),就不能认定其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
赵春华的女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母亲认为涉案枪支就是玩具,“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 按照第二种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就不能说赵春华有非法持枪的故意。如果没有主观故意,赵春华也就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对非法持枪者不作犯罪处理,也有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在对北京市院《关于涉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曾这样回复:“关于如何认定涉枪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问题,应当综合全案情况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同时,还应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