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免责
●案例:
2006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次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分析:
新《保险法》对于“自杀”,已经明确增加了一条细致的新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像本案中的严某之女,年仅9岁,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后果,所以如果按照新的法规,将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TIPS:
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两年内自杀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目前尚无定论。并请家长以及孩子,还有精神病患者,珍惜证明。
拒赔10
弄虚作假
●案例:
今年1月,保险客户报案,要求理赔住院费用。该名客户投保的是一份住院津贴型保险,每日住院可获得补贴200元,此次出险是因为头晕住院。在投保单上,她填写的职业是经营一家通讯店。
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在检查单据时发现,她并非通讯店老板,而是一名医院护士,住院期间还在上班(上班的医院和住院医院不是同一家).
深入调查后发现,这名护士至少在8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其中大部分为津贴型,每日住院可获100至200元的赔偿。这些保险公司中,有些已经对她此次的住院进行了赔付。由此,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
●分析:
在此,我们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过程中,为了让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赔偿责任,大家应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以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这样才能堵上保险公司拒赔的“嘴巴”。
拒赔11
理赔超过时效
●案例:
2004年6月5日,一辆公交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主何某受重伤,两车俱损。6月25日,交警作出了公交车驾驶员雷某负全责的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06年12月31日,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交公司负担医药费40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何某88万元。在向何某支付了赔款后,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已经超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的保险金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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