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禁止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把片段的信息拼凑成一个完整的个体。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借助于技术搜索和现实生活中的信息收集。这是一个许多人参与的过程。”乔新生认为,网上的“人肉搜索”不可能完全禁止。
乔新生说,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采取的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规则,只要受害人提出申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必须立即删除有关信息。如果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予以删除,那么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假如有人通过网络服务者提供的平台发起“人肉搜索”,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审查的义务,这是从责任主体的角度来看。从责任的具体构成来看,如果“人肉搜索”涉及公民的隐私,无论是出于社会道德义愤还是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都不能随意披露,否则,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曝光有关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但是绝对不能利用网络对别人的隐私进行公然的侵犯。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即使报道这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也不能对涉及公民隐私的问题进行没有边界的报道。”乔新生补充道。
魏化鹏认为,应以客观的态度对待“人肉搜索”,既不能扼杀它的发展,也绝不纵容它的缺陷,而是让其在规则规范下自由发展。“人肉搜索”作为网络表达的一种方式,理应为其设置合法性的界限。
界限如何划定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魏化鹏认为,由前述规定可知,“人肉搜索”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的,造成损害后果的,同时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的,即构成侵权性违法行为。
魏化鹏介绍,“人肉搜索”主要涉嫌侵犯隐私权。美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有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如《资讯自由法》《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以及《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众多保护本州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难以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我们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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