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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男子当街被杀,强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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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多年前的拆迁纠纷,该男子抱着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心态,残忍的在车站将当年参与拆迁的官员杀害!手段那真是残忍不堪,这名官员要是知道会有这种下场,我相信他肯定也不会干出这种欺压老百姓的事情了!希望这种事情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更别谈这种残忍至极的手段了!

  西安一男子当街被杀
西安一男子当街被杀,强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2015年5月25日上午8时50分,西安市自强东路工人文化宫公交车站旁发生一起伤害致死事件。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嫌疑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
 
  经警方初步侦查,嫌疑人郝某,男,55岁,无业,6年前因经济纠纷与受害人曹某发生矛盾,一直怀恨在心,寻找报复机会,今天(5月25日)遇到受害人便实施报复行为。目前嫌疑人郝某已被控制,受害人曹某当场死亡。
西安一男子当街被杀,强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5月25日早上,西安市自强东路一公交站旁发生一起惨案,一名男子倒在公交站旁人行道上,肚子已经被利器划开,肠子流出来,左侧肋部还插着一把匕首,地上一片猩红刺目的血迹。在躺在地上这名男子左前方地上有一个红色无纺布袋子,袋子旁边地上还躺着一把斧头。现场有市民看到,一名中年男子被另一人控制住,被控制住男子双手满手血迹。目前警方已赶到现场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
 
  据周围商户介绍,事件发生在早上9点左右,地点位于西安自强东路一处名为生产路公交站牌旁。一位目击者称,据附近群众称,凶手是一名被拆迁户,今年40多岁。凶手自称与死者有仇。当时死者刚下公交车,就被守候在此地的凶手拦住,先是用刀连续刺了数下后,又用斧头在死者头部猛砍几下。
 
  目击者称,当时有旁边店铺和一名路人竭力劝阻凶手不要做错事,但凶手表示,他已经堵这名男子6年了,一直都在找他。行凶完毕之后,这名男子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用一张报纸擦了手上的血迹,然后告诉旁边人称,他住在生产路附近,多年前因为拆迁的问题,一直在寻找被刺的人。
西安一男子当街被杀,强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据了解,他本人是拆迁户,被他杀死的是大明宫遗址公园附近一个拆迁办的负责人。死者姓曹,负责车站北广场地区改造,区域包括太华路以北,自强路以南等地区的拆迁工作。凶手行凶完毕后并没有离开,而是感慨的说“我要上西天了”。
 
  事件发生后,凶手还告诉旁边市民说他没有手机,让群众赶快报警,他也不跑。很快,有警方赶到现场将凶手控制,先给他戴上手铐,随后这名男子称他愿意跟着走,不用戴手铐。在死者旁边,还有一个鼓鼓囊囊的棕色手包,有目击者称,手包旁边的红色袋子是凶手当时手提包,里面只装了斧头和匕首。
 
  强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当前,随着我国建筑业、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拆迁行为越来越多。相应的强制拆迁也屡见不鲜,强制拆迁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首先,谁享有强制拆迁权?强制拆迁权可以说是行政强制权的一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因而对于行政强制权也无统一规定。但依法理而言,行政机关某一权力的享有必依法律授权,正所谓权力乃“法无规定不可为”。在本案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本案的被告正是得到了江津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因此享有强制拆迁权。
西安一男子当街被杀,强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其次,行政强制行为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虽然我国没有《行政强制法》,但对于行政强制的法律规定却不少,合法的行政强制一定要有合法的执行依据。在本案中,行政拆迁时依据的江津拆裁(2002)17号行政裁决书已被法院撤销。因此,被告强制拆迁的这一行为应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强制拆迁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本案中,强制拆迁时具体行政行为,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原告在2004年11月16日起诉被告在2002年11月20日的行政行为,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界网站提示: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有合法的行为依据,否则为违法行政行为,对于因此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应明确知晓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便于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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