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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复兴航空宣布停航解散,空难赔偿金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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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是国内航空运输,应按照国内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国际航空运输则主要是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赔偿。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同,赔偿金额也不同,并且有时还相差很大。比如在美国,其国内运输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按其一生中可能获得的收入来赔付,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非常悬殊,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而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

  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是125000金法郎(约合10000美元),《海牙议定书》规定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 250000金法郎(约合20000美元)。至于75000美元的赔偿,不是《华沙公约》的规定,更不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而是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的规定。按照《蒙特利尔协议》,航空公司在经营上述《华沙公约》意义下的任何国际航空运输时,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如果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位于美国时,对每一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所确定的赔偿额,为75000美元(包括法律费用,如不包括法律费用,则为58000美元)。有时,航空公司根据情况,在上述法定赔偿额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遇难者家属一笔金钱。

  此外,如果航空公司签署了1995年《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又叫《吉隆坡协议》),根据该协议,缔约航空公司同意,对就运输期间旅客伤亡、或其他身体损害提出的索赔请求,放弃华沙公约或经海牙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以使伤亡旅客根据其住所地法律通过司法判决获得无限额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航空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将不限于125000金法郎或250000金法郎,究竟赔偿多少,将依据伤亡旅客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而1996年《关于实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承运人间协议的措施的协议》还规定,对100000特别提款权(约为150000美元)以下的索赔,航空公司应该承担。但前提是该航空公司签署了上述两个协议并且把它列入该航空公司的运输条件和运价规章中。

  所以,对于国际航空运输,究竟航空公司应赔偿多少,基本上取决与航空公司与旅客的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规定。而旅客所持客票上所印制的“旅客须知”或“运输条件”便是该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

  经常乘座飞机的人会发现,自己所买的机票前面都印有“旅客须知”,写明了该航空运输的性质、应适用的法律以及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等。实际上,这也就是航空公司与旅客所订立的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在空难发生后,按照“旅客须知”,航空运输的性质和应适用的法律是明确的,所以,赔偿金额也应以所依据的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即便起诉到法院,首先也是按照“旅客须知”的规定,除非旅客与航空公司有其他特别的约定。

  虽然导致空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空中交通管制、气候等等,但一般情况下,由航空公司先行赔付。如事故也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有关,航空公司也可向其追偿。从罹难者家属角度来说,如果空难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有关,他们也可以在法院对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一并提起诉讼。

  “4.15” 国航釜山空难:是对乘客造成的伤害

  航空运输的性质:国际航空运输

  国航承担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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