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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复兴航空宣布停航解散,空难赔偿金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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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有些航空运输虽然在一般意义上可以视做国际运输,但它们并不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例如,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非缔约国领域内的航空运输;或者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同一个非缔约国领域内,且在其他国家(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领域内有约定经停地点的航空运输;或者运输的出发地点(或目的地点)在一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领域内的航空运输等等,均是如此。

  综上所述,一个航空运输是否具有《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其标准仅仅是航空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经停地点所处的地理位置,而与航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航空工作人员的国籍和住所,以及飞机的国籍,均无关系。比如,一位居住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旅客在北京搭乘国航的班机飞往纽约,那么,并不因为该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国航都具有中国国籍,而使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受中国有关的合同法律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也应当适用《华沙公约》。同样原因,如果一位住所在美国的具有美国国籍的旅客从北京搭乘国航班机飞往广州,那么,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便不能适用《华沙公约》,而应当根据法院地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该航空运输合同的准据法。此外,航空运输是否具有《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与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地(也就是乘客在什么地方买的票)亦无关系。所以,法律上所讲的国际运输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国际航线(或国际航班)是有区别的。

  对于国内航空运输,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可以看出,如果是国内运输,以上三点都必须是在我国境内的运输。这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内航线(或国内航班)有相同之处,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一旅客的机票上载明是从北京经武汉到广州,或者不经停武汉,直达广州,这是国内航空运输,与我们日常所讲的国内航线的意思是一样的。如果机票上载明是从日本东京经上海再到北京,假如有旅客在上海至北京航线上受伤,按我们通常的看法是国内运输,但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应该是国际航空运输,应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所以,国内航线或国内航班并不等于法律上所说的国内运输,国际航线并不等于法律上所说的国际运输。

  2.对旅客赔偿的标准是以单程或是往返机票来确定吗?否

  单程机票是指机票上载明从一地(始发地点)到另一地(目的地点)的机票。例如,从北京到上海,是单程机票。往返机票,是指机票上载明从始发地点到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线返回原始发地点的机票。例如,从北京至上海,再从上海返回北京。实际上,我们并不能以是单程机票或是往返机票来确定对旅客的赔偿。前面已经提到,对旅客的赔偿,完全是根据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而适用法律的前提是要确定该旅客机票所载明的是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单程机票既有可能是国内运输,也有可能是国际运输,比如一旅客的机票上载明是从北京到上海,如果在国外没有经停地点,显然,这是国内运输,应按我国国内法的规定赔偿;如果一旅客的机票上载明是从北京到美国纽约,虽是单程运输,但却是国际运输,应按《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或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的规定赔偿。往返机票也是如此。如一旅客的机票上载明是从北京到上海,再从上海返回北京,这是一张往返机票,但还是国内运输;如果是从北京到纽约,再从纽约返回北京,虽是往返机票,但却是国际运输。所以,不能简单地或笼统地以单程或是往返机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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