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病假工资=正常工资-请假天数×(月工资基数÷计薪日)。
关于医疗期,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中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这一计算方法,与其他很多省市不太一致。跨地区工作的劳动者需要注意。
至于请病假是否有上限,法律上没有规定。从病假的含义上看,疾病不是员工自身所能控制的,而病假是对员工疾病期间的一种待遇,不应该设有上限。但是公司可以对员工请病假的手续要求作出规定,避免员工滥用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