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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女伤者发声,动物园如何回应被老虎咬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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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女伤者发声,动物园如何回应被老虎咬女子?
 
  网友热评:
 
  这个事已经事发2个多月了,最近随着被害人一家对动物园提起诉讼好像又有点热起来了。
 
  事情发生的时候,我第一时间看了新闻,也看了视频。然后刻意还寻找了不同的意见。其实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侵权责任法》里已经规定的比清楚了。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动物损害侵权责任 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事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 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主要的内容就是这么两条,当然,相关的法条还包括《民法通则》第127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第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等等。
 
  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第78的之规定,还是延续了早前《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事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方能免责或减责。
 
  而第81条对动物园给予了特别的有待。根据该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尽到管理职责而免除责任。
 
  结合这两条,动物园有两条减责/免责的事由:(1)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
 
  法律规范如此,下面我们回到事实。依据动物园的减责/免责理由,应该调查的事实核心就很清楚了一是所有有关被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事实;二是动物园是否存在老虎伤人相关的管理职责失责的事实。当然,这两类事实很多时候是纠缠在一起的,所以一起说了。
 
  索性我们有录像,有几点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1.根据事后官方出具的调查报告是这样认证的:
 
  检票人员口头陆续告知了包括赵某一家在内的自驾车游客进入猛兽区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等相关注意事项,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严禁开窗,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严禁携带宠物,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酒后、心脏病者驾驶),赵某还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该协议载有“严禁下车”等相关内容。
 
  对此,赵女士事后是这样回应的:
 
  当天正好是周六,动物园的人和车都非常多,售票处的说车太多了需要限流,但是她还是跟着几辆私家车从一个小山后进入虎园。自己没有从售票处买票,而是直接从检票员那里买票。检票员当时只是说不要下车,头和手不要伸出窗外,便将门票和六严禁的告知单一起塞到了赵女士手里,并没有解释告知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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