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事发后1秒赶过来,最后仍然发生了伤亡事件,是不是我巡逻车辆应该在0.1秒的时间赶过来才算是履行了职责?第二,同上,如果我赶来的车辆是两辆,仍然发生了伤亡,是不是应该所有园区的车辆都在0.1秒的时间赶过来才不算失责。第三,这是野生动物园啊!野生啊!在通行的道路周围树立起高高的围栏,那我为什么不直接去动物园呢?是不是最后仍然发生了事故,还要责备园区设置的围栏不够高?第四,安全警示牌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官方的调查报告中得出,是符合要求的:
园区安全警示牌及监控情况。(1)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园区共设置安全警示牌135块,指示牌167块。警示牌内容:动物散放、关好车窗、锁好车门、严禁下车;您已驶入猛兽区、请关好车门窗,谨慎驾驶;珍爱生命、严禁下车等。事发地东北虎园入口安全门上设置安全警示牌1块,园区内设置安全警示牌11块(分布于游览线路沿途两侧间距30-100米不等的醒目位置),指示牌7块。(2)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安装监控摄像头106个,其中东北虎园东北门、西北门各有1个监控摄像头,运行良好。
30-100米,开车的距离,我不知道怎样才算设立合格,只要不是瞎子,应该都会看到吧。
赵女士最新给出的下车理由是自己晕车了。
……好吧,这个总不是园区造成你晕车的吧?明知危险地带,因晕车而自行下车的,抱着侥幸心理,是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安全告诫,接受安全传单,沿途设有警示牌,在巡逻车及周围车辆鸣笛提醒后仍站在户外,是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管从哪点来看,当事人的过错这点都跑不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园区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即便法院判决“赔偿”,至多也是道义性质的。
真心不希望这个国家放着法律规章制度不遵守,变成“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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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有同学在下面留言,还是说园区和管理和通知问题的。说我全文只是在论证园区通知了和告知了,而不是严格、合理地通知告知,履行了职责,毫无瑕疵。
我真的想问它们不合理、不严格的地方在哪里。这样的文字游戏很无聊。什么程度才叫做“严格、合理、毫无瑕疵”?
怎么回应呢,我觉得你要这么说也行。但本质上,这还是我留言所说的“用结果去倒推责任”。我告知了你一遍,结果发生了——你为什么重要的话不说三遍呢?……我给你做安全宣传,出事了——你的安全宣传不到位,重要的地方没强调!你告知了还得考虑到有乘客私自下车的情况……
实话实说,这就是钻牛角尖了。
所有这样论证园区管理失职的,你们不是在把三个当事人作成人考虑,而是作三只猪在考虑。但凡神志清醒、智力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做到这一步就可以了。
我们总得讲究个成本和常识问题吧。难道入园之前非得做一个智商和操守测试才行?
用这样钻牛角尖的思路,严格钻起来,任何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或者都没责任。所以侵权责任法只要保留24条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就可以了,其他责任原则都可以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