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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复兴航空宣布停航解散,空难赔偿金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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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不过再怎么前瞻,都不敌2次坠机的震撼与创伤。2014年7月,台风夜在澎湖摔了第一架飞机,即便澎湖地检署检察官事后起诉塔台人员,但已对复兴航空形象造成严重损伤,元气大伤。

  2015年2月,短短半年内复兴航空又发生第二起空难,几乎是致命一击。庞大的保费负担、旅客的大量流失,对仰赖现金流的航空业,想维持现况都难,只得缩减规模、变卖转投资,甚至被迫放弃廉航梦。

  同业直言,航空业本来就是资本支出甚巨的特殊产业,对资本额不到百亿元的复兴航空,停飞恐是“不得不的决定”,只能期待奇迹出现,才能活下来。

  空难赔偿金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台湾复兴航空宣布停航解散,空难赔偿金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空难赔偿标准究竟是如何确定的?乘客可以得到哪些赔偿?为什么同样的空难赔偿结果并不一样(有的获得的赔偿多而有的少)?

  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伤害险。航空意外伤害险是保险人对乘坐航班的中外旅客,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给付的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的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所附给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给付。

  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前提是,旅客在登机前已经由其本人或旅行社代为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如果没有购买,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比如 “5.7”大连空难中,就有44人(此数字还有待进一步确认)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因此,这44人除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外,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每一保单20万元人民币)。

  航空公司的赔偿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因飞机坠毁对地(水)面第三人所造成的伤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对乘坐该航班的乘客所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又是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呢?下面分别以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2002年“5.7”北航大连空难和“4.15” 国航釜山空难作以简单说明,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韩航上海空难为例

  韩航上海空难:是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不是对乘客所造成的伤害

  韩航承担责任的性质:侵权的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则》

  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1999年4月15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一带坠毁,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不幸遇难。这是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不是对乘客所造成的伤害。

  在航空运输中,航空公司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是一种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都是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航空器经营人(一般是指航空公司)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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